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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绣育才教育集团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
时间:2014-10-05 09:03:37 浏览次数:2128
锦绣育才教育集团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
一、为严肃党的纪律,纯洁党的组织,净化师德师风,优化育人环境,以良好的党风带动师风校风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国家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、《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》等,以及集团对教师“六不承诺”的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撤销党内职务;
(四)留党察看;
(五)开除党籍。
三、党员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在教育教学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二)在教育教学中遇突发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;
(三)做有偿家教、在培训机构兼课或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的;
(四)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、家长财物、接受家长宴请的;
(五)委托家长办私事或向家长借款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六)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;
(七)在学生评价、评优、推荐保送生等学生管理中弄虚作假、不公正对待学生,产生负面影响的;
(八)其它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。
四、坚持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,凡是违反党纪和师德的行为,都必须受到追究;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,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五、预备党员违反党纪和职业道德,情节较轻,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,给予其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;情节较重,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六、党纪处分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,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或批准。
七、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建议学校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,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其行政开除或解除其聘任合同处分。
八、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施行。